
执业证号:11101200911491654
业务专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业务、婚姻继承及刑事辩护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曾某到被害人邓某(女,2008年8月2日出生)的住宅借东西。期间,曾某脱掉自己的裤子抚摸生殖器,并要求邓某为其手淫。邓某拒绝后,曾某将手伸进邓某内裤抚摸邓某生殖器。邓某趁曾某上厕所之机逃离,并将此事告知父母。
被告人曾某以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办案经过】
被告被起诉后委托北京英云律师事务所就进行辩护。
北京英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的行为只是猥亵而非强奸。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而且被告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其犯罪情节较轻并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未免过重。
在庭审中,辩护律师充分论述了自己的观点并成功的为法院所采纳。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向未成年人显露其生殖器并抚摸未成年人生殖器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决如下:
1、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判决被告人曾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2各项损失人民币5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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