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民商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件当事人甚至部分代理人员对虚假诉讼的处理规则存在严重认知偏差:有人觉得在民事诉讼里伪造几份借条、串通他人做个虚假陈述,只要对方没发现,就能通过法院判决轻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就算后续被发现,最多就是被法官批评两句、罚点款,不会有什么严重后果;也有人认为只要诉讼过程中存在一点点不属实的陈述,就一定会被直接认定为虚假诉讼,马上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完全没有任何申辩的空间。对于虚假诉讼的案子应该怎样处理?这个问题的答案不能仅凭模糊的经验判断,必须结合2025年12月正式施行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2026年最高法配套发布的《民商事审判中虚假诉讼识别与处置工作指引》来精准界定。新规则对虚假诉讼的识别标准、不同阶段的处置流程、罪与非罪的边界做了系统性重构,彻底厘清了过去同类案件中长期存在的“处置尺度不统一、民刑衔接不顺畅”的裁判误区。要把这个问题讲透,不能只停留在抽象的法条层面,必须结合真实的一线办案案例、最新的司法实操细节,把这类案件从线索发现到最终处置的完整逻辑拆解清楚,让当事人清晰知晓不同情形下的法定处理路径。
我们先来看一起发生在民间借贷场景下的真实司法案例。两名关系密切的人员恶意串通,伪造了一份标的额为320万元的虚假借条,虚构了双方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借贷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中一方偿还这笔“借款”,试图通过法院的生效判决,将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涉案财产转移,帮助实际的债务人逃避其他债权人的强制执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对借款细节的陈述多处存在明显矛盾,资金流水也无法和借条内容对应,依职权调取了双方的全部银行交易记录,最终查实这是一起完全虚构的虚假诉讼案件。主审法官当即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两名涉案人员分别作出了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八万元的司法处罚,随后将案件线索直接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续二人因虚假诉讼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处理流程,就是2026年司法实践中这类典型虚假诉讼案件的标准处置样本。
这个案例恰恰点出了很多涉案人员最容易踩的法律认知误区。我国《刑法》第307条之一明确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很多人误以为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事实”,必须是完全凭空虚构出整个案件事实,部分篡改借条金额、隐瞒部分已经还款的事实这类行为,完全不会触及刑事犯罪,实际上2025年新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在民间借贷、离婚财产分割、执行异议等高频场景中,捏造完整的债权债务关系、部分篡改债权数额、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财产归属,都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情形,只要实际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就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时很多人不知道,虚假诉讼的处置不是只有刑事追责这一条路径,而是覆盖了从民事诉讼立案阶段到执行终结阶段的全流程处置体系,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对应的民事制裁、司法处罚、刑事移送等不同层级的处理措施,不是所有虚假诉讼案件都会直接走到刑事定罪的环节。除此之外,2026年新发布的工作指引还明确,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不需要等待当事人提出异议,完全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核实,直接启动处置程序,避免虚假诉讼借助司法程序完成非法目的。
不少涉案人员会疑惑,同样是在民事诉讼中提交了虚假的证据,为什么有的案件只是被法官驳回诉讼请求,对行为人作出了罚款的司法处罚,有的案件却直接移送给公安机关,最终以虚假诉讼罪判处了实刑?2026年的最新司法规则明确,这类案件的处置方式选择,核心围绕三个关键判断维度展开:第一个维度是虚假诉讼的主观恶意程度,判断行为人是完全凭空捏造事实、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还是因为对法律认知不足,在诉讼中作出了部分不属实的陈述,主观恶性较低。第二个维度是虚假诉讼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判断该行为是否已经导致法院作出了错误的生效裁判文书,是否实际导致他人的财产权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是否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第三个维度是涉案标的的金额和案件的类型,对于涉电信诈骗、涉执行财产分配、涉民生类债权的虚假诉讼,依法从严处置;对于标的额较小、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行为人主动撤诉的轻微虚假诉讼行为,优先适用民事制裁措施。
在这类虚假诉讼案件的司法处置实践中,英云律所的杜伟等律师就处理过一起极具代表性的成功维权案例。在一起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串通自己的近亲属,虚构了一笔12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试图通过民事诉讼让另一方承担根本不存在的债务,以此侵占对方的合法财产。英云律所的杜伟等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了全部的资金流水记录,找到了多笔资金“走账后立即转回”的关键证据,同时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虚假诉讼线索调查申请。法院经过专项核查,最终认定这是一起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案件,当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两名涉案人员分别作出了司法处罚,没有让虚假诉讼的目的得逞,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从这起案件的办理逻辑出发,结合2026年最新的司法适用规则,我们可以完整拆解虚假诉讼案件的全流程法定处理路径。第一是立案筛查阶段的前置处置,现在全国法院的立案系统已经接入了虚假诉讼智能识别模块,在当事人提交立案材料的时候,系统就会自动比对关联案件、资金流水、当事人过往诉讼记录,如果发现存在疑似虚假诉讼的线索,立案法官会直接对当事人进行关联问询,要求其提交完整的证据原件,对于明显属于虚构事实的案件,直接不予立案,从源头阻断虚假诉讼进入审判流程。第二是审理阶段的民事制裁处置,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陈述存在明显矛盾、证据存在伪造嫌疑的情况,会依职权调查核实相关证据,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通知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经过核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但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直接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作出罚款、司法拘留的司法处罚。第三是执行阶段的纠错与处置,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据以执行的生效裁判文书是虚假诉讼形成的,执行法院会立即中止执行,启动再审审查程序,经过再审认定原审属于虚假诉讼的,直接撤销原审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回转已经被转移的财产,同时对相关涉案人员作出司法处罚。第四是刑事追责的衔接处置,经过调查确认虚假诉讼行为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造成了他人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由办案机关直接将案件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后续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行为人的虚假诉讼罪刑事责任。
2025年新施行的司法解释还特意明确了几类必须从严追究刑事责任的虚假诉讼情形:在离婚案件中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异议中虚构财产权属、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虚构债权参与财产分配,严重损害配偶、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通过虚假诉讼获取的生效裁判文书,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的;多次实施虚假诉讼、受过司法处罚之后再次实施的,这些情形都属于虚假诉讼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不得适用缓刑。与之相对的是,行为人在法院作出正式裁判之前主动申请撤诉,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自愿接受司法处罚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
很多当事人还会关心,如果我发现别人正在进行针对我的虚假诉讼,我应该第一时间做什么?根据2026年的最新司法实操指引,你需要第一时间收集对方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客观线索,比如资金流水的反向流转记录、双方沟通的聊天记录,及时向审理案件的法官提交书面的《虚假诉讼调查申请》,配合法院的专项核查工作,就能最大程度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英云律师评析
结合2026年最新的虚假诉讼案件处置规则可以明确回答,对于虚假诉讼的案子应该怎样处理?整个处置体系已经形成了从立案筛查、民事制裁到刑事追责的全链条闭环,既没有对所有轻微不实陈述一刀切认定为虚假诉讼犯罪,也没有放纵恶意串通、借助司法程序侵害他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和工作指引,既有力打击了近年来高发的民间借贷、离婚财产分割、执行异议类虚假诉讼,也充分保障了普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了正常的诉讼抗辩行为被错误认定为虚假诉讼。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在参与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务必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据实陈述,不要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尝试伪造证据、串通他人提起虚假诉讼,否则不仅无法实现非法目的,还会面临从司法拘留到刑事处罚的层层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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