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司法办案的日常场景里,寻衅滋事罪始终是争议度较高的罪名之一。不少当事人到案后都会反复辩解:自己只是在冲突里情绪上头,根本没想过要故意“寻衅”,为什么最终还是被认定构成犯罪?这背后的核心疑问,恰恰就是“寻衅滋事是否需要犯罪故意”。2026年两高针对寻衅滋事罪出台了细化的适用指导文件,进一步收紧了“口袋化”的适用空间,也把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划得更加清晰。要把这个问题讲透,不能只停留在法条字面,得结合真实办案场景、典型案例和最新规则,把主观故意从模糊的概念拆解成可落地的判断标准。
我们先看一起发生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的真实案例。某小区部分业主对改造方案不满,多次和施工方沟通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名业主为了迫使施工方停工,连续三天堵在小区出入口的施工通道上,不仅拦截施工车辆不让进出,还对着上前劝阻的工作人员和路过的居民高声辱骂,甚至捡起路边的碎石往人群方向抛掷,导致通道完全堵塞,周边居民的日常出行被严重影响,施工进度也被迫停滞了一周。案件办理初期,有观点认为这名业主只是为了维护自己所在小区的合法权益,没有主动寻衅的主观故意,不该以寻衅滋事定性。但办案机关结合2026年的新规要求,完整梳理了事件的前因后果:该业主完全可以通过街道协调、行政投诉等合法渠道表达诉求,却刻意选择在人员密集的公共通道实施拦截、抛掷物品的行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却连续多日主动实施,最终认定其具备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依法作出了处理。
这个案例里的分歧,正是当前寻衅滋事主观故意认定的核心痛点。很长一段时间里,部分办案环节存在“唯结果论”的倾向:只要客观上出现了人员受伤、财物损毁或者公共秩序混乱的结果,就直接推定行为人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完全忽略了对主观动机的实质审查。而2026年最新的司法指导文件,恰恰针对性地纠正了这种偏差,明确强调寻衅滋事罪的成立,必须严格以具备明确的犯罪故意为前提,绝对禁止客观归罪。结合《刑法》第293条的原有规定和新出台的细化规则,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包含两个缺一不可的层次:第一是认知层面,行为人必须清晰地知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侵扰不特定对象合法权益的危害后果;第二是意志层面,行为人主动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或者在已经明确预见危害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出现。
新规里还特别划出了排除故意的明确边界:如果行为完全是由婚恋、邻里、债务、劳资等特定的民间纠纷直接引发,冲突全程只针对存在明确矛盾的特定对象,没有向不特定的公众蔓延,原则上就可以否定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不能以该罪名定罪。这也意味着,“事出有因”不再是一句没有法律分量的辩解,而是可以直接用来否定寻衅滋事故意的核心依据。
在这类案件的辩护实践中,京云律所的杜伟等律师就处理过一起极具参考性的争议案件。当事人和隔壁商户因为门头搭建的问题积累了两年多的矛盾,某次双方协商过程中再次发生争吵,当事人情绪激动之下把对方摆在门口的展示物品推倒在地,还和对方发生了轻微的肢体冲突。案件初期,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立案调查。杜伟等律师接手案件后,没有局限在现场发生的冲突本身,而是完整调取了双方过去两年的聊天记录、街道办的多次调解档案、门头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完整还原了矛盾长期积累的全过程,证明本次冲突完全是两个特定商户之间的旧怨爆发,当事人的所有行为都只针对和自己有直接纠纷的隔壁商户,没有任何针对周边无关人员的挑衅行为,完全不具备破坏公共秩序的寻衅故意。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撤销了寻衅滋事的定性,按照普通的民事纠纷结合治安规则作出了处理,既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罪名的不当适用。
从这起案件的办理逻辑里,我们可以总结出2026年新规下判断寻衅滋事故意的四个实操维度:第一是看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如果全程冲突都只指向有明确矛盾的特定人员,没有波及无关的公众,就很难认定为寻衅滋事的故意;第二是看矛盾的完整时间线,如果能证明冲突是长期纠纷的集中爆发,而不是毫无缘由的随机挑衅,就可以直接否定“无事生非”的主观动机;第三是看事前的沟通记录,如果当事人此前已经通过多种合法渠道主张诉求,只是在协商无果后出现了行为过激,就不能直接推定其有寻衅的故意;第四是看被害人的过错,如果有明确证据证明冲突是被害人主动挑衅、先行激化,当事人只是在被侵害后的合理范围内反击,同样可以排除寻衅滋事的故意。
不少人还会有疑问:现在网络上常见的公开维权、在公共场合表达诉求的行为,怎么判断有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结合最新的司法规则,判断标准依然围绕主观故意展开:如果行为人提出的诉求有基本的事实依据,没有实施肆意辱骂、连续骚扰、围堵无关人员的行为,即便表达诉求的方式有一定瑕疵,也不能认定其具备破坏公共秩序的寻衅故意;反过来,如果行为人明明没有合理的事实依据,却故意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通过起哄闹事的方式制造影响,刻意追求公共秩序混乱的结果,就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要求。
2026年的新规还进一步明确,随意殴打、辱骂、损毁财物这几类常见的寻衅滋事行为,不仅要有客观的结果,还要同步证明行为人是基于寻求刺激、发泄不满、逞强耍横的主观心态实施行为,才能完成故意的认定。比如普通的邻里打架,即便造成了轻微的伤情,只要是双方因为特定矛盾引发的互殴,就不能直接认定为寻衅滋事,必须优先审查主观层面有没有无视公共秩序、随意挑衅的故意。
京云律师评析
结合2026年最新的司法细化规则可以明确回答:寻衅滋事必须具备明确的犯罪故意才能成立,这是该罪名不可突破的核心构成要件。新规的出台本质上是为了划清合法维权、普通民事冲突和寻衅滋事犯罪的边界,既不允许把有合理事由的民间纠纷不当升格为刑事犯罪,也不会放纵那些刻意借纠纷之名,行扰乱公共秩序之实的恶意滋事行为。判断主观故意不能只靠办案人员的推定,必须有完整的证据链支撑,从矛盾起源、行为对象、事前沟通、被害人过错等多个维度综合审查,才能真正实现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让寻衅滋事罪的适用始终保持在合法、审慎的轨道上。
温馨提示:
有法律问题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咨询热线:13811943059 与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
免责声明:本站如有侵权,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刑事诉讼